民主革命时期,采用何种形式解决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经过了一个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共二大提出了实行民族自决、联邦制的主张。按照马列主义的解释,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就是独立权,即被压迫民族有实行分立、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联邦制就是各平等民族国家之间的联盟。当时中国共产党处于幼年时期,对我国各族人民长期以来相互交往、频繁迁徙,逐渐形成的大杂居、小聚居和相互交错聚居的民族分布状况,以及近代以来各族人民在共同反抗中外反动势力的革命斗争中进一步发展了固有的合作关系等实际情况,没有来得及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同时,共产国际也多次指示中国共产党对国内少数民族要实行民族自决政策,如1931年8月,共产国际在关于中国共产党任务的决议案中,再次指示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要实行民族自决政策。中国共产党基本上接受了苏维埃俄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和模式,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主张实行民族自决和联邦制。
但中国共产党提出民族自决、联邦制主张的同时,又在探索不同民族地区解决民族问题的不同方式。1929年,中共中央对云南地区党组织提出的“民族独立”口号持反对态度,并提出,在云南提出“民族独立”的口号不利于云南各族人民联合起来反对法国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承认少数民族有自决权,不是主张任何民族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独立建国,那种不分时间、条件、地点片面强调“民族至上”、“分离第一”的观点是错误的,是不符合中国革命和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
1931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一步提出采用民族自决、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两种方式解决民族问题。九一八事变后,针对日本帝国主义加紧侵略中国和不断挑拨我国各民族关系的事实,中国共产党强调各民族平等联合、共同抗日,提出了以自治的方式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1936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民的宣言中提出,凡属回民的区域,由回民建立自主的政权,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红军到达陕北后,在豫旺县帮助回民建立了回民自治政府。这些自治政府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较好地把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结合起来。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善。194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内蒙古地区自治运动的一份电报中明确指出:在内蒙古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7年5月,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这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伟大实践和丰硕成果。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项政治制度载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中。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马列主义民族团结平等、联合建立统一国家的原则,是我党经过长期探索,被实践证明唯一正确的民族政策,它既强化了中华民族内在的凝聚力,又保证了我们多民族国家的大统一、大团结,是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发展。
选自《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1000个为什么》,韩广富 曹希岺 主编,中共党史出版社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