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以下简称《注册分类要求》)。《注册分类要求》在充分考虑中药特殊性的基础上,为促进中药创新、加快中药新药上市提供了重大政策利好,同时也为中药研发机构和中药企业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分类方式体现中医药特色
长期以来,我国对中药采用和化学药几乎一致的审评注册办法,不能完全满足中药研发需求;而《注册分类要求》充分尊重中药特点及其研发规律。
一是对中药的分类体现中药的差异性和特殊性。《注册分类要求》将中药进行细化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别制定符合其特点的注册要求。首先,根据创新程度,将中药划分为中药新药和同名同方药。其次,根据来源差异,将中药新药细分为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再次,为加强对古典医籍精华的梳理和挖掘,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细分为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及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注册分类要求》对中药分类的细分,彰显出我国对中药特点和本质认识的逐渐深入,不再仅以物质基础作为划分注册类别的依据,而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根据不同类型中药制定适合其特点的注册要求。
二是中药审评程序充分体现中药特色。《中医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开展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细化这一规定,明确对于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审评程序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评。也就是说,中药审评由中医药专家等为主的专家委员会参与技术审评。这有利于践行同行评议制度,助力中药新药上市。
三是申报材料体现中药特点。不同于化学药,中药研发有自己的逻辑和特点。一般来讲,完整的中药新药研发需要经历处方研究、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研究四个阶段。其中,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经过千百年来的实践检验,具有大量的真实世界证据,可以简化处方研究。此外,中药的安全性与中药材的道地性密切相关。《注册分类要求》基于上述特点,在申报资料方面,将研究资料按照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研究资料予以模块化梳理。对于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可适当减免药效学试验,若符合《注册分类要求》规定的条件,还可不提供药效学试验资料。中药改良型新药增加功能主治,可根据人用经验对药物有效性的支持程度适当减免药效学试验。弹性化的程序设计,为应对中药的复杂性留足了制度空间,有利于加快中药上市进程。
此外,《注册分类要求》规定,中药改良型新药不仅应改变已上市中药的给药途径、剂型,更应具有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同时,对于新药材及其制剂,《注册分类要求》规定应进行全面的毒理学研究,以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性。这些规定都体现出《注册分类要求》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立法理念。
在传承精华的基础上守正创新
“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根本遵循。中医典籍蕴藏着科学的瑰宝,发展中药必须对其进行充分挖掘并加以利用。为了加强对中医典籍精华的传承,《注册分类要求》以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为抓手,明确注册要求。
首先,以中药注册倒逼古代经典名方的发掘整理。《中医药法》第三十条规定,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注册分类要求》也明确了古代经典名方的分类。其中,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应与国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目前,我国已公布第一批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但古代经典名方的整理工作仍任重道远。中药注册的实际需求将会倒逼相关部门加紧对古代经典名方的发掘整理,为更好地传承中医药精华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多措并举保留古代经典名方的本来面目。中药的质量离不开选方用药、炮制等全过程管理,只有遵循古代经典名方的制剂工艺,才能保证其与古代经典名方具有相同的临床效果。《中医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为最大程度地保持古代经典名方的本来面目,《通告》明确,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均应采用传统工艺制备及传统给药途径,功能主治以中医术语表述,对适用范围不作限定。
最后,豁免申报材料有助于加快对目录内古代经典名方的创新。《中医药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依据《通告》,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仅需进行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而临床研究资料仅提供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依据即可。相较于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豁免了古代经典名方的处方来源及历史沿革、处方组成等大量研究资料。临床研究资料的豁免将会激励药品研发主体对目录内古代经典名方的研发热情,有利于推动古代经典名方向中药新药转化。
多措并举鼓励中药不断改良
《中医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注册分类要求》也对中药的二次研发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是扩大新药范围。依据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除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注册申请属于新药申请外,仅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等情形属于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而《注册分类要求》明确,中药增加功能主治也纳入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申报范畴;对于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情形不再属于上市后变更的范畴,也纳入新药申报。依据2020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于新药可以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等特殊审批程序申请快速审评。因此,新药范围的扩大既有利于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中药开展二次研发,又有利于缩短中药新药上市周期,提升中药可及性。
二是区分同名同方药和仿制药。根据《注册分类要求》,同名同方药是指通用名称、处方、剂型、功能主治、用法及日用饮片量与已上市中药相同,且在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不低于该已上市中药的制剂。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应当具有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证据。而对于仿制药,则仅仅要求应当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因此,判断同名同方药能否上市,关键是看其与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药的比较研究结果,而不是比较两者质量标准之间的一致性。这意味着,同名同方药只有优于已上市中药才能成功上市。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中药研制领域的低水平重复,推动资源整合,还有利于不断提升中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来源: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