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足区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促进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通知》显示,根据所处区域和建筑功能性质的不同,大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也不同。
双桥经开区、大足工业园区、大足高新区、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龙水镇、万古镇、邮亭镇、宝顶镇、玉龙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10元/平方米计征;国家和市政府认可的园区四至范围内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 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确认后免缴,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计征。
智凤街道(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计征。
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计征。
《通知》规定,自2023年4月24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程序、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