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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出台《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

发布日期:2023-03-20 10:19

近日,大足区出台《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持续开展。

据了解,《标准》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12年6月7日印发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标准》一共包括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补偿科目。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单项标准按《标准》执行,其中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补偿标准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执行;室内装饰装修情况划分不同补偿标准,可以委托依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标准》还明确,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科目参照《标准》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标准》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发布的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