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
针对近期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医疗物资稳价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类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二、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内容,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类医药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三、各类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六)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八)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
(九)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十)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特此提醒告诫,希望各类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