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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规范医疗服务市场首例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布日期:2022-01-11 10:11

今日记者从重庆市大足区卫健委获悉,大足城区一门诊部因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被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共计86万余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记者在区卫健委了解到,2020年12月8日,大足区卫健委接群众投诉,投诉内容涉及“袁某将‘大足区某某门诊部’出租承包给他人。接诉后,大足区卫健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

据记者在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了解到,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12月期间,大足区某某门诊部经营者袁某(甲方)与何某(乙方,个人,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大足区某某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所有科室与何某合作。何某(乙方)向大足区某某门诊部经营者袁某(甲方)一次性支付风险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还每月缴纳租赁费1.5万元。该支队执法人员历时6个月的调查,最终固定违法事实:大足区某某门诊部存在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核定违法所得113915.34元。

据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介绍,该门诊部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该门诊部没收违法所得113915.34元、罚款人民币755059.2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何某(乙方)租用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可证》并以该门诊部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给予罚款377529.6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大足区医疗卫生领域查处的第一例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案件,是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一例予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件,也是第一例违法双方被处罚没款数额超过百万违法的案件。

据记者了解,袁某已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该案已办理终结。

编辑:韦怡